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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文物局印发《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管理办法(试行)》
【日期: 2026-09-03 12:21:33 】  【来源: 中国文化报 】【关 闭】

    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《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简称《办法》)。

    《办法》共19条,对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的移交程序、收藏单位条件、保管利用、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,明确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应坚持文物安全优先、科学评价分类、规范管理利用的原则,兼顾国家级、省级和遗址所在地收藏单位的合理需求,促进考古工作成果社会共享。

    《办法》要求,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报告提交后6个月内,将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、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收藏单位。不具备出版考古发掘报告条件的,考古发掘单位应在提交考古结项工作报告或发表考古简报后6个月内移交。

    《办法》明确,收藏单位在接收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后一年内,必须完成文物建账、建档、定级工作,做好保管、保护、研究与展示利用,并在相关工作中保障考古发掘单位的知识产权。

    《办法》规定,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同意,考古发掘单位、收藏单位不得擅自移交或接收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。

    根据《办法》,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,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、内水、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进行考古活动中获得,具有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实物资料。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,是指考古发掘单位将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至国有博物馆、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。

    《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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